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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2022年12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2022年12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新规一:《(广东)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2022年12月1日实施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1.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4.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新规二:DB5201/T 125-2022《(贵阳)停车场(库)信息系统建设规范》,2022年12月1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停车场(库)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路内停车场信息

系统、路外停车场信息系统、信息采集、数据交换、数据传输及安全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造的停车场(库)信息系统建设。

新规三:DB5201/T 124-2022《(贵阳)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置规范》,2022年12月1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总体要求、路内停车场交通设施、路外停车场(库)交通设施等。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造的停车场(库)的交通设施设置。

新规四:DB41/T 2332-2022《(河南)机械式停车设备表面涂装工艺规程》,2022年12月14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涂装工艺要求及检验。本文件适用于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涂装。

新规五:《(福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榕自然规〔2022〕4号)2022年12月13日实施

基本原则:鼓励充分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优化停车场

布局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公共空间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规划设置: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明确的位置、泊位数量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方案审查: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应结合市政项目总平面布局方案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交通组织、充电桩设置等要求。

建设要求:公共空间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经营手续:各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运营管理:公共空间停车场应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实行

动态管理。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原则上统一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新规六:《关于荆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荆发改价格(2022〕198号),2022年11月10日实施

收费时段:收费时间为7:30-21:00,夜间21:00-次日7:30免收停车费。

一类区域收费标准:小型车停车首小时收费标准为每泊位3元,首小时以后每30分钟加收1.5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连续停放最高限额为20元。

二类区域收费标准:小型车停车首小时收费标准为每泊位2元,首小时以后每30分钟加收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连续停放最高限额16元。

三类区域收费标准: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最高限额8元。

免费时间: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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